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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医疗救助:是指对患病的城乡困难群众,在获取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医药费支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的补充性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对象:包括重点救助对象和拓展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大重病种类参见《徐州市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5)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6)困境儿童; (7)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2、拓展救助对象 包括重点救助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视情拓展的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
以上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建档立卡中的低收入人口认定由扶贫办负责,特困职工认定由总工会负责,其他救助对象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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