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1)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学习不到位,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干警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2)公安局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3)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4)违反办案回避制度。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5)县局领导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对部门人员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记录报告情况不了解、不督促;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二、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对群众上门报案,未落实“三个当场”要求的。(2)接报案后该受不受、该立不立、受立案后不及时查处,以及违法受立案的。(3)对受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在系统外流转案件等问题。(4)保而不审、保而不侦,不能及时、依法对取保候审案件或被取保候审嫌疑人进行处理的。(5)符合移送起诉条件不及时移送起诉或者降格处理的。
三、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1)干警违规经营。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2)干警违规参股借贷。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3)干警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违反涉案财物管理问题。(1)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强制措施、处置程序不规范。(2)涉案款项缴存账户设置管理不规范。(3)接收涉案物品的入库、出库、库存数与办案部门暂收、扣押、移送、处理数、未处理数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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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