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6月8日,原告李某向被告陈某所办的教育培训机构交纳教育培训费用12800元,约定其女儿在陈某处上托班(全年班),教育期限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陈某向李某出具了收据并加盖了公章。但自2020年2月开始,陈某无法提供教育培训服务,2020年6月5日,李某与陈某通过微信进行协商,被告同意返还原告培训费用5800元,并承诺最迟在9月1日前返还。后陈某并未依约返还,经李某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李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李某与陈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在庭审中,陈某陈述涉案收据加盖的公章系其在开具收据时顺手加盖,实际是由陈某为李某的女儿提供教育培训,李某支付相应培训费用,因此陈某、李某之间存在事实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且该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涉案教育培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后,经李某、陈某协商一致,陈某承诺向李某返还培训费用5800元,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陈某向李某返还培训费用5800元。
法官说法:本案系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办学资质,保证各方面条件符合办学标准。本案中,被告所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防疫物资不合格不符合政策要求等原因,不再具备办学资质。在不能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应主动承担责任,及时与学员沟通,采取分流、退款等补救措施妥善处理后续事宜。面对不愿分流的学员,应为其办理退款手续,减少学员损失,保障学员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学员或家长来说,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除关注培训机构的宣传和口碑以外,还应当仔细审查机构的办学资质和经营状况,选择可靠的教育机构。培训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管,保管好合同、交款票据等重要材料。遇到教育机构出现关停、合并、转让等情况时,及时与机构工作人员联系,尽量保存聊天记录或通话记录等证据材料。在产生纠纷后,应积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