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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男子酒后骑电动车摔倒身亡,家属将酒桌5名好友告上法庭获赔
V眼观察
12-16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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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江苏省建湖县,几名好友在饭店吃饭,其中一名男子喝完酒有事提前离席,结果该名男子驾驶电动自行车跌倒受伤,耳部出血,5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将当天在饭店的所有酒桌好友告上法庭,2020年12月,法院判决酒桌好友们分别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
案发当日,郭某某邀请翟某、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至建湖县城同某楼吃晚饭,刘某乙请大壮(化名)一起去吃饭。用餐时郭某某提供陀牌42度白酒让用餐中饮用,翟某吃了一段时间提前离开。大壮喝了白酒,后因需要接小孩提前离开。
案发当晚九点多,建湖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电话报警,报警人称在建华康居北纬三路与滨河西路交叉口发现一男子躺在地上,耳部出血。经现场勘查:具体地点为建湖县钟庄镇钟西居委会定量组11号,大壮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建湖县滨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北侧100米处,跌地受伤,后伤者随120救护车至建湖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转院至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抢救无效于5天后死亡。大壮死亡后,刘某乙支付死者家属20000元。
翟某辩称,事故发生当天郭某某邀请我在明星南路万彩南边同某楼酒店吃饭,饭桌上除了郭某某其余的人不认识,吃了一个多小时我就先走了,当时我喝酒了,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郭某某辩称,事故发生当天我请这几个人吃饭,在同某楼吃的晚饭,我不认识大壮,大壮是后来过来的,当时我醉了。大壮是提前走的,他走的时候有没有喝酒我不清楚。后来是大壮的厂长找我们的时候我们才知道他死亡了。我们是6点多吃的饭,说六个人喝4瓶白酒不是事实。
杨某某辩称,郭某某打电话请我在同某楼吃饭,我7点左右到的时候他们都坐下来吃了,我不认识翟某和大壮,大壮有没有喝酒我不知道,我没有喝酒,他走之后我们吃了会就结束了,各自回去了。他是成年人,他要喝酒我们没有权利不给人家喝。
刘某甲辩称,郭某某请我们在同某楼吃饭,晚上6点多吃的,连大壮一共六个人,我不认识翟某和大壮,我喝了一点白酒,好像是陀牌白酒,其他人有没有喝酒我不清楚。当时大壮好像要接小孩放学,就提前走了,没多久我们也都回去了。
刘某乙辩称,那天晚上郭某某打电话给我说发工资了请吃饭,他说人少问我有没有人,我就把大壮喊过去一起吃饭,我们是6点多吃的饭,吃了一会他要去接小孩,就提前走了,他骑电动车去的,喝了一杯陀牌白酒,只有我认识大壮,我也喝了一杯,大壮走了之后一会我们也回去了。我们每个人都喝了一点,没有喝醉的。我已经给大壮家属支付了20000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酒席组织者与同桌用餐者各方之间有相互提示、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及救护义务。郭某某作为酒席的组织者、白酒的提供者,其负有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应阻止有可能影响同桌人员安全的行为发生。大壮与其他五人一起吃饭并喝酒,饭后需骑车接小孩放学,其他五人未尽到提示、劝阻等义务,根据其他五人在本案中的行为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郭某某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20000元;杨某某、刘某甲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17000元;翟某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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