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必须向违法建设主体告知相关联合惩戒事项。
(二)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于违法案件所涉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信息可凭单位介绍信至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准确、如实填写。
(三)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实施信用惩戒前,对当事人送达《 违法建设失信行为告知书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纠正失信行为的,对当事人实施失信惩戒。
(四)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所涉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向住建部门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发送《 协办函 》。
(五)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接到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协办函 》 后,按本办法规定分别对该房产或当事人新购商品房停止买卖合同备案、网上签约功能,对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暂停相关登记业务。
(六)信用管理部门在接到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办函》后,按本办法规定将违建当事人纳入信用管理。
(七)各部门形成联合惩戒案例后,需立即向信用管理部门报备。
(八)违法建设拆除、恢复原貌后,违法建设主体向作出行政处罚的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不再违建信用承诺,经核实认定后,书面通知县信用管理部门、住建部门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信用修复,恢复网签备案及登记限制,解除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