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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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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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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3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9日上午,徐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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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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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于洪亮主持。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高吉才就《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对《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了详细介绍市司法局副局长高正文就《办法》制定的有关情况作了具体说明。


《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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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30条。


关于建立协调机制

建筑垃圾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涉及职能部门多,牵涉面广,需要多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同处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促进企业开展相关科研和投资建项目,鼓励单位和个人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关于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

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对于建筑垃圾的管理十分重要。《办法》明确了市、县(市)区、镇(办)三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应将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定了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城管部门,市城管部门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城管部门的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规定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财政、水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职责。



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

近年来,我市存在建设单位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擅自动工,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运输企业或者个人运输等问题,不仅扰乱了运输市场秩序,也造成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等问题。为此,《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同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向城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关于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定

建筑垃圾管理的难点和重点是消纳,消纳场所是建筑垃圾处理流程的末端,没有消纳场所就无法实施系统管理。为此,《办法》规定,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对消纳场所设置条件、管理使用等作了相应规定。




关于建筑垃圾分类的规定

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将有力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为此,《办法》鼓励具备现场分类条件的施工单位按照分类要求结合施工或者拆除步骤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回收利用建筑垃圾。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




关于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管理

装饰装修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存在乱堆乱放、污染环境等问题,装饰装修建筑垃圾 “由谁管、如何管”,是建筑垃圾管理的难点。为此,《办法》规定,装修人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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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贯彻落实




认真组织《办法》业务学习

《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全市城管系统将把学习、贯彻《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将《办法》的学习纳入城管系统法制培训计划,开展专题讲座、案例分析等活动,使城管系统全体人员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和内涵,提高全市城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积极做好《办法》宣传

加强《办法》宣传力度。我们将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微信等形式宣传《办法》,充分利用各种广告载体进行集中宣传,深入千家万户。

组织一线执法人员上门宣传。在施工工地、城市中心广场、社区和其他公共区域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执法人员将采取法律“六进”形式,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沿街商业等进行上门宣传,深入讲解,引导市民关注并积极参与建筑垃圾管理新模式。



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规范管理

为强化建筑垃圾处置的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管理,规范处置,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彰显徐州特色,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徐州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我们将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改进执法和服务理念,为提高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水平,做出不懈的努力,发挥应有的作用!



办法》制定的有关情况:

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办法》是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法规体系的要求。

目前,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要上位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上述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的规范过于原则,针对性不强,无法满足目前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需求。因此,制定《办法》是完善现有制度体系的必要补充。

(二)制定《办法》是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和环境质量的需求。

建筑垃圾管理涉及城市市容、环境保护等多个层面,是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建设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急剧增加,建筑垃圾市场乱象严重,建筑垃圾乱卸倒、运输车辆未净车出场、沿途滴洒漏、交通违法等问题较为突出,成为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顽疾。同时,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着建筑垃圾分类不到位、资源化利用率低、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规范建筑垃圾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改善环境质量,健全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长效机制,制定《办法》是必要的。



办法》制定的过程

《办法》是去年我市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市城管局在充分借鉴学习深圳、武汉、长沙、南京等城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初稿。期间,书面征求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及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组织有关专家对起草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市司法局对《办法》起草工作进行了全程指导。2019年7月,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送审稿)报市政府审查。

市司法局在审查修改期间,按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委托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开展第三方论证,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在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11月中旬,市司法局会同市城管局赴部分出台建筑垃圾立法的城市进行了调研,考察、借鉴当地相对成熟的经验做法;11月26日,市司法局邀请司法机关、高校和律师等领域的专家召开立法论证会,对各界反馈的意见,市司法局会同市城管局多次研究修改。12月18日,市政府陈刚副秘书长主持召集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市司法局会同市城管局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提请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会议通过后,由庄兆林市长签发颁布。

相信该部政府规章的实施,将有效规范我市的建筑垃圾处置行为,推动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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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提问

请问新出台的《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此次《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大的亮点是推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是实现综合利用的基本前提。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对于缓解建筑垃圾处置压力、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提问

请问《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是怎么规定的?





答:《办法》的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地面作硬化处理,设置清洗设施、设备清洗出场车辆,防止污染环境。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记者提问

请问《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适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办法》的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区的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同时,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区范围以外的建筑垃圾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动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化建成区的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以及道路、桥梁、绿化、水务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管部门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城管部门的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财政、水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建筑垃圾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市)、区城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规范从业行为。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九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卫星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车辆通行、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

第十条 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联动监督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以及消纳场所实行联单管理,保证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与消纳量一致。具体办法由市城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鼓励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第十二条 鼓励具备现场分类条件的施工单位按照分类要求结合施工或者拆除步骤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

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回收利用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因抢险、救灾等应急措施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按照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地面作硬化处理,设置清洗设施、设备清洗出场车辆,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十五条 因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装修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本区域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装修人应当按照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依法向城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城管部门应当将依法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布的运输企业名录中选择承运单位。

第十七条 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评价制度。运输企业考核管理办法由城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根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和城乡建设管理需要,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方案。

第十九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经城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向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消纳的区域设置;

(二)有与处理建筑垃圾规模相适应的分类堆放、分拣和作业场地;

(三)设置封闭围挡、视频监控等设施,硬化出入口道路;

(四)配备作业机械和照明、消防、降尘、排水以及车辆冲洗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离开消纳场所的车辆应当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闲置、拆除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及其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经城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地勘察,可以作为临时消纳场所。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统筹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促进企业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投资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单位和个人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工业信息化、城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监管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区范围以外的建筑垃圾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转载声明:本文转自「丰县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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